|
股票发行方案披露后的审查要点 |
|
编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中的关注要点 |
|
一、董事会决议 |
|
1.1 |
董事会通过决议后,就董事会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审查 |
1、已确定的发行对象应当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部分发行对象确定的,已确定的发行对象也应当签署认购合同),并经董事会审议;
|
|
二、股票发行方案 |
|
|
“公司基本信息”部分是否包含了以下信息 |
|
2.1 |
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公司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
“发行计划”部分是否包含了以下信息 |
|
2.2 |
发行目的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3 |
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的范围,以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
1、股票发行确定对象的,应介绍新增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2.4 |
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以及定价方法 |
1、结合发行价格初步判定可能适用股份支付的,应当提醒主办券商做好股份支付的说明; 2、发行价格不确定的,应当明确价格区间,包括价格的上限和下限。 |
2.5 |
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上限,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1、发行价格与发行股份数量的乘积应该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2、发行价格区间与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应该与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对应。 |
2.6 |
在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将发生除权、除息的,是否已说明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是否相应调整;以及公司挂牌以来的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及其对公司价格的影响 |
公司股票发行期间涉及利润分配的,关注该部分的表述与利润分配方案的表述是否一致。 |
2.7 |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或发行对象自愿锁定的承诺 |
1、董监高认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限售;
|
2.8 |
募集资金用途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9 |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10 |
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11 |
本次发行涉及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部分是否包含了以下信息 |
|
2.12 |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13 |
本次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的影响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14 |
与本次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
发行方案中认购合同摘要(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适用)是否包含以下信息 |
如果是确定了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1、挂牌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之前与确定的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并提交董事会审议;2、应当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认购合同摘要内容 |
2.15 |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16 |
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17 |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18 |
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
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都应当披露。 |
2.19 |
自愿限售安排 |
自愿限售的安排是否与股票发行方案中的一致。 |
2.20 |
估值调整条款 |
1、挂牌公司不能参与对赌;
|
2.21 |
违约责任条款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
“其他重大事项”部分是否包含了以下信息 |
|
2.22 |
是否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23 |
是否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24 |
是否存在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2.25 |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编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中的关注要点 |
|
一、备案文件检查 |
|
|
文件格式检查 |
|
1.1 |
备案文件所需要签名处,是否为签名人亲笔签名 |
备案文件中所有签名处不能以签章代替签名人亲笔签名。 |
1.2 |
股票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尾页是否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1.3 |
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注明报告日期;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是否同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原件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1.4 |
法律意见书是否经2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签署日期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1.5 |
报送备案光盘中的电子文件是否包括pdf版本和可编辑的word版本 |
重点关注是否包括可编辑word版本以及两种版本材料的一致性 |
|
文件一致性检查 |
|
1.6 |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和认购合同摘要的内容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内容相一致 |
重点审查认购对象、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等重要条款与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是否一致 |
|
二、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 |
备案材料中应当有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 |
2.1 |
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否全部签署了认购合同 |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董事会之前;不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股东大会之后(包括同日)。 |
2.2 |
发行方案或认购办法规定了认购合同签署时限的,是否在该时限内签署 |
审查签署时间是否正确 |
2.3 |
是否存在发行对象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完成缴款的情形 |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前,认购对象不能缴款验资。 |
2.4 |
是否存在缴款日期晚于认购期限的情形 |
认购对象如果不能在认购期内缴款的,挂牌公司可以发布延期认购公告。 |
|
三、验资报告 |
|
3.1 |
是否经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
1、验资报告不能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
|
3.2 |
验资报告显示的金额与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是否一致 |
审查金额前后是否一致 |
3.3 |
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显示的缴款时间,与认购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是否一致 |
审查缴款时间是否一致 |
|
四、发行情况报告书 |
|
|
投资者适当性的披露情况 |
|
4.1 |
是否披露了发行对象的人数,以及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情况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4.2 |
涉及向核心员工发行股票的,是否披露了核心员工名单和认定程序,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参与认购的核心员工名单是否在董事会决议认定的名单之内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4.3 |
涉及向券商发股票的,应明确披露是否为做市库存股,如果是做市库存股的,还应当披露券商认购库存股的数量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
4.4 |
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4.5 |
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4.6 |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股票发行完成后按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计算是否完整披露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
股份限售 |
|
4.7 |
如股票发行方案或认购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安排,报告书是否载明该事项 |
自愿限售的,应当根据股转的规定提交自愿限售材料。 |
4.8 |
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发行股份的,是否载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限售 |
重点审查限售计算是否准确。 |
|
优先认购安排 |
|
4.9 |
报告书是否载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与股票发行方案是否相一致 |
审查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
|
主办券商意见 |
|
4.10 |
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
4.11 |
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文义是否一致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
律师意见 |
|
4.12 |
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法律意见书》 |
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关注律师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
4.13 |
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法律意见书》文义是否一致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
声明 |
|
4.14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挂牌公司全体董事是否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
签字盖章 |
|
4.15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
五、中介机构意见 |
|
|
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
5.1 |
是否对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进行说明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2 |
是否对公司治理规范性进行说明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3 |
是否对发行定价方式或方法、定价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进行说明,并对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评价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4 |
是否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和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的情况进行说明和评价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5 |
是否对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6 |
是否对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和发行对象人数限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7 |
是否对挂牌公司挂牌以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进行说明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8 |
是否对挂牌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进行说明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9 |
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或者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专门说明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10 |
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发表意见(如有) |
如果股票发行涉及股份支付的,主办券商应当发表意见。 |
|
法律意见书 |
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律所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
5.11 |
是否对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进行说明,与其他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12 |
是否对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13 |
是否对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是否与主办券商意见相一致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14 |
是否对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
重点审查律师对合同文件中估值调整条款合法合规性的说明意见。 |
5.15 |
是否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或公司章程排除优先认购的情况进行说明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5.16 |
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或者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专门说明 |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
|
六、其他审查要点 |
|
6.1 |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就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审查 |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时间要求;
|
6.2 |
是否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
审查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备案 |
6.3 |
涉及询价发行的,是否存在发行过程不合法合规的情况 |
1、询价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发行方案后进行; 2、主办券商应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3、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询价,并做好资料留存; 4、询价结束后建议发布询价结果公告,披露询价的过程、方法和结果; 5、缴款验资应当在询价结束后进行。 |
6.4 |
是否存在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前缴款验资或者在认购公告规定的认购期前缴款验资的情形 |
审查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
6.5 |
是否存在取得新增股份备案登记函前使用了募集资金的情形 |
审查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__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X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明(具体解释):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
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若有其他说明,请补充披露):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
本次股票发行中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合法有效。《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对发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风险揭示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其约定合法有效。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 |
|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