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4】36号文出台,资本项目可兑换环节简化

2014/08/08 17:38 阅读: 399 分类: 新三板专栏 - 专题

      2014年7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6号文”),该文件的出台一方面使资本项目可兑换环节进一步简化,另一方面也更加便利了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为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国市场创造了更多更有利的条件。

      现本所对“36号文”解读如下:

      一、改革试点区域

      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二、改革要点

      (一)意愿结汇

      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先行结汇,将汇兑后人民币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支付,实现“先兑换,后支付”。意愿结汇为企业提供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同时加强了外汇监管部门对人民币支付的真实性审核和结汇资金的流向监控,使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做到结汇自主,风险可控。

      而在36号文实施前,除部分QFLP试点地区外,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均按照汇综发【2008】年142号文的规定,依照支付结汇的方式使用。所谓支付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只有在实际经营需要时方能进行结汇,否则只能存在资本金账户上。从2004年到现在,我国一直在全国实行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在此情况下,若人民币升值,外商投资企业就需要承担汇兑损失。

      1.意愿结汇与支付结汇的对比

                  意愿结汇

            (36号文试点区域)

                  支付结汇

            (142号文普通区域)

办理“出资确认登记”后即可直接向银行申请结汇。

结汇时需要提交资金用途证明

的商业合同。

资本金账户内金额可100%结汇。

结汇及划转累计95%时,需核对已结汇资金使用的发票真实性后,方可办理剩余结汇。

结汇所得可用于境内股权再投资设立/收购企业。

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试点区域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支付结汇。

 

无论是试点区域的意愿结汇,还是普通的支付结汇,前提都是要办理完毕外国投资者的“出资确认登记”。

 

      2.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的对外支付范围

      意愿结汇项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3.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的使用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二)外资PE(即海外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便利

      改革的另外一个重要调整就是其第四条规定,36号文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而根据142号文,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再次之前,外资PE的入境道路共有三种:

      第一是依2002年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可作资本金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但实务中,外资PE极少走此通道。原因是对投资机构的资格认定很苛刻,而且要求被投企业是创业型企业。并且,外资创投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资本金还是执行原币种划转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使用外汇时仍要遵守支付结汇的限制。

      第二种是依商务部2004年《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但对投资者的门槛也很高,且要求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种方式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目前仅限于各地试点。上海、北京、重庆、天津、深圳已加入该试点。该渠道作为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载体,存在投资额度小、审批难等问题,并不受欢迎。

      随着试点的推广、36号文对资本金结汇的放开,这可能成为外资PE入境的主要途径。

      而对于非投资业务为主的其他企业,36号文规定,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

      36号文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外汇管理进一步放松管制的思路,使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更为便利,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外资PE境内投资的途径,是我国外汇资本金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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