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的解读

2014/06/12 16:01 阅读: 1125 分类: 新三板专栏 - 专题

2014年05月0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基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九条”)而制定,将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也纳入其管理范围。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意见稿》介绍并解读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重大资产重组指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重组:

1、主体为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

2、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

3、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标准如下: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需按照《意见稿》规定的方法计算。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

 

(一)基本条件

(1)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3)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4)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聘请服务机构出具相关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一般为为公众公司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众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律师事务所

(3)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

 

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四、重大重组完成后的义务

 

(一)独立财务顾问的披露义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披露: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

   (3)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运营、经营业绩影响的状况;

   (5)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如有);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二)股份转让限制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三)未达到预测盈利水平的处理

1、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公众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存在较大差距的:

公众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公众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同上,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公众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协力律师已经为上海、无锡、长沙、 徐州等多地的企业提供了新三板挂牌的全程法律服务, 如腾旋科技、泓源光电、中矿微星、超弦科技等;协力律师曾担任湘火炬(000549,被吸收合并)、湖南海利(600731)、张家界(000430)等多家上市企业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其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协力律师也长期为已上市或挂牌的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法律顾问服务,如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规范、做市商选择、定向增资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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