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哈气候会议看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发展

2013/06/03 阅读: 136 分类: 深度调查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会议于2012年11月26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开幕,本次会议被称为“多哈气候大会”。会前,中国代表团第一副团长、中国气候谈判首席代表苏伟表示,多哈气候大会的任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分别为落实《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落实“巴厘行动计划”的已有共识以及就“德班平台”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达成共识。其中落实《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是最为重要,也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

   目前,经过紧张激烈的“加时赛”谈判,多哈气候大会已于当地时间12月8日深夜落下帷幕。在发展中国家的力争之下,谈判取得一些成果。但如同以往历次气候大会一样,大会仍给未来留下不少问题。

   会议取得的最大成果是,就2013年起执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达成了一致。第二承诺期时限的5年和8年之争,最终以8年期限达成一致。

   在发展中国家持续呼吁和敦促之下,一些发达国家除了有条件地接受《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也承诺向“绿色气候基金”注资,德国、英国、瑞典、丹麦等6个欧洲国家已经为此编列预算。

   中国代表团在会后评价,大会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本制度框架,把联合国气候变化多边进程继续向前推进,向国际社会发出了积极信号。

    然而,本次大会也留下不少遗憾,所达成的每项成果都留有“尾巴”,为将来的气候谈判增加了难度:

   在减排问题上,尽管《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定为8年,降低了对发达国家减排力度的要求,但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仍未接受第二承诺期,大会也没有就发达国家减排指标做出具体规定,使全球平均气温上升不超过2摄氏度的目标难以实现。

   在资金问题上,发达国家从整体上看还远没有兑现承诺,根据哥本哈根大会和坎昆大会的决议所设立的“绿色气候基金”目前仍是空壳,目前发达国家承诺的资金总量仅为数十亿美元,至2020年能否达到每年1000亿美元的目标还是悬疑。

   在第一、第二承诺期的衔接上,一些发达国家坚持将第一承诺期剩余的减排额度“结转”到第二承诺期而不肯作出适当的让步,实质上相当于再次降低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由于大多数国家反对,这个问题只能暂时搁置,这为以后的谈判增加了悬念。

   分析人士认为,本届会议所达成的共识是与会各方共同妥协的产物,最终形成的结果“各方都不满意而各方都能接受”的。

一、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由来与内容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提出的《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

   《京都议定书》在1997年12月正式通过,2005年2月16日生效,为主要工业化国家(即公约附件一所列的缔约方)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限排的目标覆盖6种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以及六氟化碳。

   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核心内容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清洁发展机制(CDM)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了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实施方式是核证减排量的使用。每一个经核证的排放削减量对应一吨二氧化碳等同量的减排。核证减排量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运用经核证的减排量而完成其减排目标。

   核证减排量只能够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签发,在签发之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注册和复核过程。

二、清洁发展机制(CDM)取得的成果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于今年9月7日宣布,根据《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所发出的“核证减排量”将达10亿个,这是全球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菲格雷斯(ChristianaFigueres)表示,“核证减排量”突破10亿的里程碑是清洁发展机制正在发展壮大的最好证明。

三、中国的CDM市场与CDM项目

   从CDM市场形成至今,中国、印度、巴西和韩国作为CDM市场的主要供应国,一直占据全球CDM市场份额的80%以上。中国和印度在这四大国家中领先。自2005年正式开展CDM项目起,我国CDM市场发展异军突起,并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截至2012年9月10日,我国共有2309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50.28%;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415,013,914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4.46%。

   随着我国前期批准CDM项目的逐步深入实施,EB批准我国CDM项目及CERs的签发情况在逐年快速增加,并将进一步持续。

   通过CDM项目的实施,可为我国企业带来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促进企业规范管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极大地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国内企业逐步做大、做强,走向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机遇。

四、国际碳市场价格下跌与中国CDM前景

   由于发达国家不严格履行减排义务,金融危机导致的碳排放需求减少等原因,国际碳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多位专家表示,根据初步匡算的保守口径,中国有超过400亿元人民币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碳资产面临违约和缩水风险,涉及作为能源央企的五大发电集团的数十个项目。

   曾参与《京都议定书》谈判的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战略总监钱国强表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配额需求不振,有机构称欧洲碳排放配额已过剩10多亿吨,这导致以欧洲碳市场为主要指标的全球碳市场价格持续走低,CDM项目核证减排量价格已经从10欧元下跌到1欧元左右,中国的碳排放企业面临国际买家的违约风险。当前大概有过半的国际买家都有违约意愿或行为,预计会给中国企业造成15亿欧元的损失。

   目前,每吨碳不能低于8欧元是我国发改委审核CDM项目的前置条件。有关专家表示,中国是CDM项目最大卖方,基于维护碳市场稳定的考虑,虽然目前国际碳市场价格已经远低于8欧元,但我国在价格上不松口。否则,碳资产贬值将会更厉害。

五、各国对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态度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于2008年开始并将于今年底到期, 能否确立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确保其按时实施是多哈气候会议的重要议题。

   当前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基本分成三大阵营——欧盟、“伞形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以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组成的“伞形集团”会前多次表示不接受《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美国的温室气体排量目前占世界总量的17.6%,但美国国会迄今未批准将其温室气体排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的减排目标。加拿大于2011年底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承诺在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前将与美国保持一致。日本曾承诺到2020年将其碳排放总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5%,但在今年年中声称这是“一个难以完成的任务”,并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

   欧盟的碳排放总量占世界的12.4%,承诺到2020年将其碳排放总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0%,主张达成《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希望将该期限定为8年。欧盟还希望在2020年之后实施更大规模的全球减排目标,并把发展中国家拉入法定量化减排体系中去。

   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集团坚持谈判应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本原则,发达国家应承担起历史责任,并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支持。

   由44个低地沿海国家组成的小岛屿集团同样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最积极的主张者。瑙鲁国在代表该集团在多哈会议发言中将应对气候变化条约称之为“生命条约”,敦促发达国家更有力和可信地执行《京都议定书》,并进一步采取更紧迫的行动应对气候变化,防止出现更多的自然灾难。基于这一点,这些国家希望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定为5年,因为8年的时间太长,不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

   中国代表团副团长、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司长苏伟在代表“基础四国”发言时敦促发达国家履行减排承诺,并向发展中国家兑现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的承诺。

   本次会议最终达成了第二承诺期,期限为8年。但是遗憾的是,美国仍然游离于《京都议定书》之外,加拿大、日本、新西兰等国拒绝加入《议定书》第二承诺期。

   《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加入方是否会发生变化、发达国家减排力度是否维持现状、资金承诺能否进一步兑现等,都将成为明年华沙大会谈判的焦点。

   分析人士估计,明年华沙气候大会的谈判难度可能比本届大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六、展望

   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利于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碳排放空间是一个有限的资源,各国应继续努力,继续推进全球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减排。我们希望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担负起节能减排的主要义务,积极履行减排义务,落实推进全球减排的资金、技术投入承诺,并在未来继续履行减排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应承担起应付的义务,积极推进国内的减排工作,为保护全球气候贡献力量。

   清洁发展机制和各国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推动全球范围内整体的减排,应继续积极推进。

(文/张讷 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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