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务指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解析

2013/06/03 阅读: 278 分类: 实务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很多企业基于经营的需要在实践中发行了商业预付卡,例如我们常见的超市卡、面包店卡、美容美发卡等。但是,国内长期缺乏规范企业发卡业务的法律规定,实务中也出现了部分不法企业发行预付卡后不如实兑付,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前不久,商务部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业务进行了规范。本文结合办法的规定,介绍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应当注意的重点事项。

一、办法所指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办法所指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凭证。

   根据办法的规定,目前只有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大类企业的发卡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对于健身房、娱乐公司、影院、游戏厅等的发卡则由文化部另行监管。商务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某个发卡企业是否属于办法所指的三大类行业的判断标准是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对于从事混业经营的企业如果主营业务并非以上三大类,只要营业范围中包含以上三类业务,且发行的预付卡在企业的上述三大类业务中使用,也适用办法的规定。

二、办法允许的发卡主体

   除上述所指的发卡主体应当是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外,办法允许的发卡主体有三种: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及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此处“集团企业”与法律概念上的“企业集团”不同,不要求实际登记为“企业集团”,集团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只能在母公司绝对控股(即母公司持有股份超过50%)的子公司中使用。如果集团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私自在母公司持股不足50%的公司中使用,会被界定为“多用途卡”,可能受到人民银行的处罚。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企业法人。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此处所指“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使用的标志或注册商标必须是“完全相同”的,使用相似标志的企业不属于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品牌发卡企业的模式尤其适用于那些在国内没有控股母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国内某个外商投资公司作为外国母公司企业标志、注册商标在中国地区的排他使用权人授权国内有关公司使用该企业标志、注册商标,即可由这家外商投资公司作为发卡人发行通用于国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规模发卡企业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以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如果某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申请以规模发卡企业备案,企业登记满一年后如果该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足500万元,将会被取消发卡资格。

如果某一家公司同时符合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或规模发卡企业的条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模式发卡、备案。

三、售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指定本集团的子公司或者品牌的被授权方作为售卡企业承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售卡企业预收的资金归发卡企业所有。

四、发卡备案

   办法对企业发卡实行备案制度,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售卡企业不需要自行备案,由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集中办理。但是,如果售卡企业自己作为集团发卡企业或者规模发卡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归自己使用,则需要根据办法的规定按发卡企业自行办理备案。

五、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的限制

   办法对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规定了限额。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办法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的用途也规定了限制。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但是,商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专门指出,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可以用于不动产的租赁(例如门店的租赁)。

六、资金存管

   办法要求,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目前商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只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和民生银行)账户为其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银行方面有关负责人指出,发卡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资金存管账户中的存管资金目前只能用于存储,尚不允许用于任何理财产品。

   办法对发卡企业存管资金的要求可以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但是商务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实务中尚不允许使用“银行保函”的方式冲抵。

七、定期业务报告

   办法对发卡企业规定了强制性的定期业务报告。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八、企业在发卡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问题

   1、办法要求发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及购卡协议中必须明确写明购卡人可以退卡。发卡企业对退卡的程序和条件设定任何特殊要求的,应当注明;

   2、企业发行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3、发卡企业发行不可转让的记名卡,应当在购卡协议中注明“不可转让”字样,否则根据办法规定,该记名卡是可以转让的。

   4、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5、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6、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文/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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