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

2014/04/04 16:28 阅读: 428 分类: 新三板专栏 - 法规汇编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包括: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2、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3、股份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核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1、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接收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查人员,按照审核标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3、反馈。审查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应当撰写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审查人员也可以向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后签字保存。

      4、落实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受理部门将反馈回复意见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在准备回复材料的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需要当面沟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会谈。

      5、行政许可结论意见。按要求对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核完毕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撰写审查报告,做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送办公厅印制批复文件。办公厅将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后安排后续工作。

      6、封卷。在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及时完成申请材料原件重新分类存档备查工作。

      三、与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审查过程中的终止审核、中止审核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审查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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